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质量监控 · 正文

质量监控

西安航空学院评教评学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1/25 点击量:

西安航空学院评教评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评教评学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为达到“以评促教、以评促学、以评促改、教学相长”的目的,规范评教评学过程,根据《西安航空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等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教评学组织

第二条督导办公室负责评教评学工作总体安排、进度控制、评教评学结果汇总和发布。

第三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评教评学工作总体安排,做好本单位教师、学生评教评学组织工作,确保所有评教评学人员按时按要求完成评教评学活动。

第四条 在评教评学期间,督导办公室实时掌握评教评学进度,对未能按时完成评教评学的人员,由督导办公室通知其所在学院(部),督促其完成评教评学工作。逾期仍未完成评教评学且无特殊情况者,将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三章  评教评学实施

第五条 评教评学以学期为单位集中或实时开展。评教评学通过“西安航空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信息化网络平台”实施,评教评学人员选择评价对象后,将评价分数、意见和建议录入《西安航空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提交成功后即可完成一次评教评学。

第六条 学生评教。学期内有课程学习任务(不含毕业论文(设计))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应参与学生评教工作。学生应对学期内本人所修的所有课程任课教师进行评价。学生评教一般在每学期校历第1017周集中开展一次。

第七条 督导评教。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听课,二级教学督导组对承担本单位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听课。每位督导专家每次听课结束后,即可进行一次评教,也可以在校历第17周前集中进行评教。督导评教时间一般在校历第117

第八条 领导评教。二级学院(部)副处级以上领导对承担本单位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进行评教。领导评教一般在校历第1517周集中开展一次

第九条 同行评教。学期内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均应参与同行评教,在本任课单位内选择至少4名讲授相近课程的教师进行评价。同行评教一般在每学期校历第1517周集中开展一次

第十条 教师自评。学期内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均应参与教师自评,教师对本学期自己承担的所有课程进行自评。教师自评一般在每学期校历第1517周集中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教师评学。学期内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均应参与教师评学,教师对本学期自己所有任课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教师评学一般在每学期校历第1517周集中开展一次

第四章  评价结果汇总

第十二条 每学期校历第1820周,督导办公室对6类评教评学分数和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进行汇总计算,汇总后的分数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评教评学分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1.学生评教分数。将某教师在某学期获得的所有学生评教原始分数按降序排序,去掉前5%和后5%的分数,剩余分数求算术平均值。

2.督导评教分数。将校级督导评教与二级督导评教分数合并计算,即将某教师在某学期获得的所有校、院两级督导评教原始分数一同求算术平均值。

3.领导评教分数。将某教师在某学期获得的所有领导评教原始分数求算术平均值。

4.同行评教分数。将某教师在某学期获得的所有同行评教原始分数求算术平均值。

5.教师自评分数。将某教师在某学期获得的所有自评原始分数求算术平均值。

6.教师评学分数。将某行政班在某学期获得的所有教师评学原始分数求算术平均值。

第十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由5类评教分数加权求和计算而成,能够更加真实、客观的反映教师教学效果,计算方法如下:

某教师某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 = 学生评教分数×50%+ 督导评教分数×20%+ 领导评教分数×15%+ 同行评教分数×10%+ 教师自评分数× 5%

第五章  评教评学要求

第十五条 各类人员在评教评学过程中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上课、听课情况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完成评教评学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干扰评教过程和结果,否则按相关制度处理。

第六章  评教评学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 各类评教评学分数和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是二级学院(部)及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教学质量优秀奖评比、绩效工资调控、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以及开展学风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督导办公室按知情权限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二级学院(部)及教师本人,以充分发挥评教评学分数的作用,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两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排名在本单位后10%的教师,二级学院(部)应组织听课,如确实存在教学质量问题,应给出改进建议,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处网站管理规定
下一条:西安航空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二环259号  邮编:710077 电话:029-88621232

Copyright © 西安航空学院 陕ICP备11002504号-2  技术支持: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