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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控

西安航空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17 点击量:

西航院字〔2021〕93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提高教学质量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督促管、以导促教、督导结合,教学为中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处统筹管理。

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分别设立校级教学督导组和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

第五条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在本学院(部)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在本学院(部)内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并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的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校级教学督导组一般不少于10名督导专家,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督导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二级学院(部)专任教师数量的10%

第三章  人员聘任

第七条督导专家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教学研究水平、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责任心强。

(三)校级教学督导专家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过中层副职及以上行政职务,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专家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教研室主任及以上职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督导专家聘任程序

(一)校级督导专家,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处考察,提出拟聘名单,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定,校长聘任,学校颁发聘书

(二)二级学院(部)督导专家,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本学院(部)考察,由本学院(部)院长(主任)聘任,二级学院(部)颁发聘书,并将督导组成员名单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处备案

(三)每届聘期为2年,可连续聘任

(四)因个人原因,累计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教学督导组组长的职责为协助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处主持督导组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安排督导组的日常活动等;副组长职责为协助组长完成督导组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反馈与参谋等,承担督教、督学、督管任务。

(一)监控师德师风情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对各教学环节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同时关注课程思政元素融入教学情况,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关注学风建设情况,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四)对教学管理、教学条件、环境及保障等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

(五)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

(六)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评估活动。

(七)对检查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评价,并督促改进。

(八)在教学质量评优、教学竞赛及职称评定等方面给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广先进教学经验。

(九)广泛收集并反馈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提升学校教学质量建言献策。

(十)与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联合开展教学检查等活动。

(十一)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在本学院(部)范围内,对各教学环节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同时关注师德师风、课程思政、学风建设等情况。

(二)督查本学院(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并给出建议。

)配合做好学校教学评估等相关工作。

(四)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本学院(部)和相关部门反馈。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校级教学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1-2次督导工作会议,并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校级督导组建议每人每学期听课40课时以上,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听课原则上每学期需覆盖本学院所有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督导专家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做好记录,以“服务教学、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督导专家应不断加强培训学习,密切关注高等教育及学校教育教学动态,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提升教学督导业务能力与工作水平,科学、规范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章  

第十六条学校要为教学督导组提供学习、交流和日常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将二级学院(部)督导工作成效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督导专家工作报酬的发放应体现其工作量和工作业绩,校级督导专家工作报酬由学校发放,二级学院(部)督导专家工作报酬由各二级学院(部)发放。

第十九条学校各相关单位要对教学督导组工作给予配合与支持,对教学督导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研究,并及时改进。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处负责解释。原《西安航空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西航院字〔2015〕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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